废除项目批复 篇1
河北、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市、区)农业(农牧)厅(局),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自治区林业厅:
你们关于申报20xx年农村沼气项目的请示收悉。依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 、《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批复如下。
一、建设任务
核定在10个省95个县建设“一池三改”户用沼气17.5209万户,在12个省448个县建设沼气乡村服务网点3194个。其中,安排河北24个县建设124个服务网点,内蒙古17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4000户,山东9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1400户,河南24个县建设160个服务网点,湖北54个县建设174个服务网点,湖南26个县建设152个服务网点,广西4个县建设户用沼气4050户、42个县建设312个服务网点,重庆13个县建设户用沼气32240户,四川49个县修复沼气池65688口、110个县建设716个服务网点,贵州5个县建设户用沼气10500户、11个县建设120个服务网点,云南27个县建设302个服务网点,西藏7个县建设户用沼气9468户、17个县建设101个服务网点,陕西15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5050户、40个县建设263个服务网点,甘肃14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5391户、49个县建设270个服务网点,宁夏24个县建设500个服务网点,新疆11个县建设户用沼气23100户。
项目建设期为20xx至20xx年。
二、建设内容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基本建设单元为“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与改圈、改厨、改厕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乡村服务网点项目政府投资主要支持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沼气池修复主要是修复池体、管线或灶具。
三、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为87407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0000万元,地方配套9348万元,农民自筹资金48059万元。中央投资中,拟安排河北186万元,内蒙古2880万元,山东省1712万元,河南省240万元,湖北省261万元,湖南省289万元,广西自治区999万元,重庆市万元3224,四川省5182万元,贵州省1278万元,云南省575万元,西藏自治区2386万元,陕西省3506万元,甘肃省3560万元,宁夏自治区950万元,新疆自治区2772万元。
四、加强组织实施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挤占、挪用。前期工作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工作经费可从地方配套中列支,总额按政府投资的5%控制。
(二)保证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农村沼气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继续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力度。从事户用沼气建设的施工人员和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加强建设管理。国家投资支持购置的沼气灶具及配件、进出料设备等,应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项目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采购与分配、监督服务联系等情况要在村内公示和互联网公开。各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做好沼气服务组织认定工作及建设设备的采购工作。
(四)批复建设方案。请项目省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据此批复,尽快审批下达各县年度建设方案,户用沼气要落实村,服务网点要具体到领办单位或个人。各省区市年度建设方案要报农业部备案,并在农村沼气投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要严格按照《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等管理规定要求,加强项目组织实施。
废除项目批复 篇2
各监察分局(站),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煤矿企业:
为严格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xx〕44号)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的规定,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xx年5月1日前两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批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及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但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鄂托克旗巴音乌素煤矿等26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予以撤销(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被撤销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建设项目如开工建设,施工前必须向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待批复后按有关规定向内蒙古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时,必须按重新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如受资金短缺、煤炭市场低迷以及遇到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停止建设时,应书面告知驻地监察分局(站)。
二、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批复工作,适时开展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督促已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对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自查,当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变更,并提请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查和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未修改或变更,以及修改或变更但未经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审查批复的,不得在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办理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核查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内蒙古煤矿安监局将通过网站及时发布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情况。
三、各监察分局(站)在日常监察中,发现此类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按要求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手续。未经重新履行审查批复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未经批复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开工的,要立即提请撤销已作出的批复。
请各监察分局(站)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有关煤矿企业。
X煤矿安全监察局
20xx年5月25日